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张益铭
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明确“强监管、防风险”为行业主线,在十条内容中,用第二到五条强调监管与风险,相应内容篇幅远高于此前两版“国十条”。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五条“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中,此次“新国十条”首提“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引发业界关注。
2018年,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打破刚兑,今年初,有媒体报道《保险法》修订的消息,市场关于保险将打破刚性兑付的讨论一度升温。“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是否意味着《保险法》将打破刚性兑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学者,他们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各自的解答。
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而现行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新国十条”首提“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有业内观点认为这“为修订《保险法》打破刚兑提供突破口”,就此,多位业内专家学者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不等于《保险法》打破刚兑。两者目的不同,“新国十条”中的这一条款主要是从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保险法》的修订则涉及更广泛的法律层面,包括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陈冬梅在受访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国十条”主要是对保险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指导和规划。“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这一提法,意味着保险行业将迈向更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未来保单的兑付将与保险产品所承担的风险水平直接关联。这不一定意味着《保险法》即将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在探索更加灵活和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偿付机制,例如,对保险产品进行更精确的风险评估、定价。
“对消费者来说,未来在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时,应更加细致考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产品所提供的保障内容,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陈冬梅称。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胡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简单的保险产品本身逻辑看并不会有打破刚兑的预期,但投资连结保险一类的产品,本质上是与银行理财一样存在天然风险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产品的时候相关的风险意识并不强,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对这类产品进行刚性兑付的保障。“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其隐含的意思,可能是要把这一类投资连结型的产品做一个正本清源的梳理。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受访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认为,在利率下行,行业出现利差损风险的情况下,做好对策研究与政策储备是必要的,在制度上打破刚性兑付的争论较多,“新国十条”提出了“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说明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立法肯定会参考“研究”的结论。
在王国军看来,即便是将来在立法上会有所突破,监管部门也会首先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国十条”3.0的文件里,保险业风险防范化解是一个重要主题。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中,需要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
“在当前利率下行周期,保险行业大量的带有保证收益的传统寿险和年金产品,使得行业背负很高的刚性负债成本,近年来责任准备金增计,利润和净资产承压,偿付能力下降,也对股东的资本投入意愿产生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现行的市场操作和消费者预期,是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持续经营,保险保障基金和政府都会兜底,全额兑付保单利益,这也部分程度上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周瑾表示。
在其看来,适时通过立法和金融监管顶层机制的设计,将消费者保单兑付与产品、保司乃至行业的风险挂钩,并设定一定的刚兑破除触发机制,由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保险经营失败的成本,既可以警示和威慑保险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也可以对消费者和市场传递风险警示和进行风险教育,从而引导市场良性可持续发展。
东吴证券非银金融团队12日发布解读报告认为,对于市场关注较高的利差损隐忧问题,“新国十条”提出,“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和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夯实资负质量、“加强产品费差监管”以全面降低综合负债成本。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许闲表示,“新国十条”明确“强监管、防风险”为行业主线;在总体要求中,表述由2014年的“坚持完善监管”转变为“坚持从严监管”;同时用十条中的四条内容强调监管与风险,相应内容篇幅远高于此前两版“国十条”。以上变化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的“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作出了切实的回应。
许闲表示,相较十年前,近些年保险业的乱象和腐败问题更为集中地暴露,各种矛盾和风险相互交织。可以说,治理行业乱象、防范各类风险,正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所在。为此,“新国十条”强调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维度确保监管治理和风险处置全覆盖、无例外。
据东吴证券非银金融团队解读,“新国十条”对于中小险企化险等领域,首提“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为修订《保险法》打破刚兑提供突破口、“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险企改革化险以及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和“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向对化险达成的决心。
东吴证券非银金融行业分析师葛玉翔在受访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表示,“新国十条”首提“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主要是现在担心中小机构化险的压力。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在受访时表示,“国十条”3.0版本侧重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新国十条”提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朱俊生表示,目前保险市场的突出问题在于,缺乏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面来,即发展的重点是核心价值定位的回归、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升。”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41131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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