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大行三名员工同日遭终身禁业处罚!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原员工杨自涛(时任该分行副行长)、李尚炜(时任该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陈镭(时任该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新乐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因“涉刑业内案件”,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中国银行(601988)张掖分行被罚款25万元,另有三人亦被处罚。
经查阅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可知,今年4月,陈某(即陈镭)已被判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值得注意的是,杨自涛等亦在此判决书中被提及。
中行三名员工被终身禁业,
原客户经理已获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近期披露,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被罚25万元;魏晓春(时任该分行行长)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董德威(时任该分行行长)被警告;李军(时任该分行副行长)被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
而在今年7月,张掖监管分局便曾披露一则罚单,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董德威、杨自涛因“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及抽逃资本金;贷款资金被挪用”被罚,其中,监管对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罚款60万元;对董德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杨自涛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李尚炜、陈镭均在2023年接受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中,今年4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陈镭作出一审宣判: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陈镭,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甘肃张掖人,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陈镭进入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做普通职工;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主任;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任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主管;2020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中行原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超2300万,
自称其中一笔受领导安排
据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即陈镭)在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副主任。
2012年以来,陈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受他人安排违法发放多笔贷款。
其中,2013年3月,陈某明知车某某(系董某某儿媳)无购买商铺的真实交易,不符合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仍违反规定,在他人安排下出具不实贷前调查报告并提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审批后,伙同他人先后向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出具3份虚假调查说明,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车某某为盛世飞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物充足、抵押手续完备、抵押物价值完全覆盖借款人贷款余额的虚假贷后管理报告,最终使1899万元贷款得以审批发放,该笔贷款发放后由董某某实际使用。
2020年以来,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截至2024年1月17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550.8208万元未偿还。
据陈某本人供述,2013年中行张掖分行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主管行长是李某、行长是魏某某、个人贷款业务的主管是张某,张某是其直接领导。车某某的上述1899万元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其经办的,但此笔贷款是张某具体联系对接,张某安排其作为客户经理配合发起。
同时,陈某表示:“作为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未尽职调查,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规定仍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除了违法发放上述1899万元贷款外,陈某还涉及另两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具体来看,2012年6月以来,陈某在经办孙某某甲等12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按要求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为孙某某甲等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398.6万元。此笔贷款发放后,全部由张某龙用于张掖市世纪宝源公司日常开支及天成金街项目修建支出。截至2024年1月23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295.5512万元未偿还。
另外,2013年9月,陈某为完成个人循环质押贷款考核任务,在经办谢某某甲、金某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向谢某某甲、金某某提议为其办理个人循环抵押贷款。后经陈某安排,谢某某甲、金某某到张掖市华融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虚假的车贷手续和车辆首付款收据。陈某使用上述资料为谢某某甲办理47万元、为金某某办理24万元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共计违法发放贷款71万元。截至立案调查时,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
其中一笔贷款在他人指使下实施?
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法庭上,陈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陈某系从犯,犯罪行为较轻,其所参与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对陈某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身份、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实际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均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在贷前审查、抵押权登记、贷后跟踪、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操作,以保证资金安全。此案中,陈某明知车某某、孙某某甲等人冒名贷款、用他人资产虚构抵押物,仍违规操作,不严格依规履行审查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所提陈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事实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违法发放贷款1899万元,不履行审查职责,违规操作,是在他人授意与指使下实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虽该起事实中主犯未到案,但结合证人张某、李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到案陈某系从犯。
对于陈某另两笔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法院则认为,其作为贷款发放的主办客户经理,即直接责任人,在贷款发放中违反国家规定,未严格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审查、调查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故在该两笔违法发放贷款中陈某不构成从犯。因此,对陈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除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陈某亦犯挪用公款罪。具体来看,陈某共涉及两起相关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显示,2014年,甘州区农投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业务发展。2015年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续贷该笔5000万元贷款,于是,中国银行要求该公司交纳两次贷款浮动利息,合计51万元。
2015年7月,经陈某与时任甘州区农投公司会计孙某某乙商议,由孙某某乙提供空白支票先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支付浮动利息25.5万元。
2015年9月,孙某某乙继续按照陈某的要求向其提供25.5万元的空白支票,陈某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将该25.5万元浮动利息收入转入其亲属账户保管,先后安排陈某某(陈某姐姐)、贾某(陈某妻子)购买共计24万元的理财产品,营利1662.14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陈某某、贾某陆续将上述24万元转回陈某账户,陈某将其中的19.736万元用于公司有效户业务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据陈某供述,其将区农投公司支付的25.5万元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的19.7万元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的事,均向时任中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某乙汇报过,是分开汇报的,他们知晓每一次的金额。
另一起挪用公款案发生在2016年,彼时金鼎包装公司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贷款2000万元,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要求金鼎包装公司一次性支付浮动利息17.4万元。
2016年10月,陈某安排金鼎包装公司会计张某某甲出具17.4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加盖公司和财务印章,通过背书的方式将该17.4万元转入亲属账户保管并购买理财产品,共计营利858.54元。2017年2月,陈某亲属将资金赎回后,陈某将17.4万元作为金鼎包装公司养老金账户管理费交入中国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同时,在挪用公款事实中,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至办案机关,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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