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欣 北京报道

  近日,日本不动产研究所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林述斌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2024楼宇经济发展论坛”上分享了日本泡沫时期破裂后商业地产转型的做法,强调国内开发商要向轻资产发展,就要提高运营能力,操盘能力,加大资产管理收入占比。

  林述斌表示:“现在日本知名的开发商比如三菱地所、三井不动产、野村不动产、东急不动产,他们的收益模式是1/3是销售收入,1/3来自于他们持有的物业租金收益,还有1/3是资产管理费收入,资产管理收入占这个收入比重是很大的,即资产管理费收入与开发销售收入是同等规模的。”

  “这是一个开发商的良好发展的模式的进化,也是供我们国内开发商学习的地方。”林述斌称,国内开发商要向轻资产去发展,要通过运营能力、操盘能力赚资产管理费,REITs就成功地给传统开发商提供了很好的通道。它又赚了开发的钱,又赚了租金收益的钱,同时又赚了资产管理费的钱。

  据林述斌介绍,90年代泡沫期之后,日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理需要一个通道,REITs市场应运而生。J-REIT在2001年两只股票上市,到现在走过了23年,中间有一些波折,但是长期比较稳定。虽然经历过2007年的金融危机、2011年的日本大地震,以及2020年三年的疫情,J-REIT都有过短期的波动,但总体而言J-REIT发展较为健康。截至2023年,J-REIT有58只上市股市,市值22万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一万亿元左右,为世界第二大、亚洲第一大REIT市场。

  林述斌强调,日本REITs市场的成长离不开立法。经过十年左右的探索,日本逐渐完善了REITs立法。1995年,日本出台《不动产投资特定共同事业法》,在此基础上1998年日本又出台了《资产流动化法》,即“SPC法”。2000年5月日本将“SPC法”改为《资产流动化法》,该法促进了日本证券化市场诞生。2000年11月,日本出台了《投资信托法》,该法是日本J-REIT的基础法律,拉开了J-REIT的法律部署。

  国际上通用的REITs有两个模式,“契约型+外部管理”或“公司型的架构+内部管理”。美国就是典型的“公司型+内部管理”的体系,日本采用了“公司型+外部管理”模式,而中国在目前法律体系下采用的是“ABS+公募基金”的模式。

  据林述斌介绍,日本的REITs是公司型的,基本由原始权益人,大部分由一些早期的开发商、金融机构设立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这个SPC是公司制的,但是这个公司没有员工,只保留了一些内部的管理职能,比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所有的运营都完全委托给外部机构,所以资产管理机构在REITs里面起到很大的决策作用。由于资管机构牌照的问题,我国的资产管理交给了券商、基金公司这些机构来做。其实这些具有金融牌照的券商、金融机构在房地产操作、运营方面的经验还是比较欠缺的。

  林述斌指出,日本的REITs成功,还离不开以下因素:

  第一,市场流动性诞生于不良资产处理的时候,尤其是当资产价格有一些调整的时候,是合适做REITs的时期。

  第二,无论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还是产业界,大家要意识到房地产市场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就要更注重收益的分析,从指标等各方面去健全体系,提升透明度,才能让市场完成合理、准确的投资判断。

  第三,日本的长期的量化宽松低利率,为REITs提供了非常好的金融环境,使得REITs的投资方和民间的开发商,都有一个非常好的、低的融资成本,促进了REITs市场发展。

  第四,房地产开发模式,即前述提到的日本知名的开发商的三个“1/3”收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