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记者:邹俊涛
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健康险)因存在临时负责人超期、擅自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被上海金融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同时,时任太平洋健康险总经理尚教研,对太平洋健康险存在擅自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事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上海金融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而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太平洋健康险官网信息显示,此次被罚的“时任”总经理尚教研,即为公司现任总经理。
从监管公开信息来看,年内保险行业因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被罚案例已有多起。但因未经批准擅自任用高管人员被罚,太平洋健康险却是自2010年以来业内首单。
总经理人选曾空缺长达近两年
资料显示,太平洋健康险的总经理人选在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之间曾空缺长达近两年。
2021年6月25日,太平洋健康险发布公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陈巍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总经理、董事职务。公告称,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根据《关于陈巍职务解聘的通知》,指定马欣作为临时负责人代行公司总经理职权。马欣是现任太平洋健康险董事长、太保集团副总裁。
此后近两年时间,太平洋健康险在官网陆续公告董事会成员变动、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等事宜,但未见公告有总经理确定人选。财联社记者在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也未查到此期间有关于太平洋健康险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3年5月16日,原中国原银保监会批复,核准尚教研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同年5月31日,太平洋健康险在官网公告,经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并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聘任尚教研先生为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或涉及高管“未批先任用”
从罚单中给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本次处罚或涉及到高管“未批先任用”。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监管在给太平洋健康险和尚教研的处罚依据中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监管在给太平洋健康险罚单额外涉及到《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规定。
该条法规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对应罚单中提到的,太平洋健康险“存在临时负责人超期”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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